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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6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担保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  申请项目贴保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  项目单位须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正式融资服务协议,且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

 

      第五条  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第六条  申请贴保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贴保支持的担保项目包括: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信托贷款担保;

     (三)债券、票据担保;

     (四)其他融资担保。

 

      第八条  贴保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融资担保额的2%(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不超过申报单位相关项目担保费总额,同一项目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三年内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贴保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止。同一项目再次申报贴保支持的,贴保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的申报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贴保。

 

      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按月计算贴保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在担保期间获得的中央、市级、区级等贴保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支付的担保费总额。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八)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十)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十一)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十二)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项目单位与专业担保机构签署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五)向专业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六)融资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企业账户的证明材料;

      (十七)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信用风险评级为正常的证明材料;

      (十八)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十九)项目现场照片(2张);

      (二十)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  专业担保机构不能出具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承诺函或在实地踏勘和质询中不能满足其所承诺条件的,相应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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