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 注册
栏目名称
相关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2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补助是指对正在实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补贴支持。

 

    第三条  项目补助采用推荐征集方式,由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部门和各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四条  申请项目补助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导向和重点,或者已列入市级或各区重点工程、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折子工程等;

      (二)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四)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五)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4.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5.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6.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7.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8.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9.项目现场照片(至少2张);

      10.最近两个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第七条  项目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净资产权重10%,纳税额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1)。按照净资产数额分档设定净资产指数(见表2)。

表1 参考因素及权重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资金支持额度=

    其中,S为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A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全部项目补助类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B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指数,∑B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的汇总值;C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E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所有项目补助类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2净资产指数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2008 cgigc.com.cn All Rights 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京ICP备140417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