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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歌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日 


  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等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国歌法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为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歌法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国歌法还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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